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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告
東霖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慧玫
被告
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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