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號
- 原告
- 第一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被告
- 百樂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中「(含共同使用部分即建號六九八、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各含共同使用部分即建號六九八、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