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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4號

原告
諺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捷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雅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23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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