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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楊智勝
  • 法定代理人
    鄭純鳳、陳宗興

  • 原告
    彰南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彰南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純鳳 被   告 富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9,2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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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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