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9號
- 原告
- 彰南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純鳳
- 被告
- 富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9,2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