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彰南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純鳳 被 告 富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9,2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