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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告
彰南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純鳳
被告
富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9,2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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