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聚合股份有限公司、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原起訴之其餘被告20人部分已由本院分別裁定移轉於各該管轄法院),因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經核原告就前開被告4 人合併提起共同訴訟,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9,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