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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常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林政佑

  • 當事人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聚合股份有限公司、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原起訴之其餘被告20人部分已由本院分別裁定移轉於各該管轄法院),因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經核原告就前開被告4 人合併提起共同訴訟,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9,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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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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