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勁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惟查原告於民國94年3 月16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8,7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尚欠新臺幣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