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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告
郁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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