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59號
- 原告
-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連名慧 通訊址:台北郵政117之317號信箱
- 複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 被告
-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洙欽
- 被告
- 韓商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LG Electronics Inc.)
- 法定代理人
- 崔善洋
- 被告
- 戊○○
- 被告
- 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LG Electronics Inc.,
- 法定代理人
- 己○○ ○○○○○
- 被告
- 壬○○ ○○○○
- 被告
- 辛○○ ○○○○○
- 被告
- 庚 ○○○○ ○○
- 被告
- 乙○○○○○○ ○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 被告
- 丙○○○ ○○○○
- 被告
- 己○○ ○○○○○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按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狀所稱證物之繕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又原告於94年8 月23日應本院94年8 月12日所為命原告補正起訴狀繕本及證物之裁定而提出之補正狀雖據提出起訴狀繕本,惟所附證據僅有1 份,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同份數之證物 (即提出於法院之書狀含證據,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之書狀), 爰併予裁定命原告補正按被告人數應提之證物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1、何人於何時對何人為侵權行為?侵害何種權利?原
告受有如何之損害?被告何人之侵權行為與原告之
受害間有何因果關係?原告之請求權基礎 (即法條
依據)為何?
2、被告何人有如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原告對於
被告何人之違反公平交易法受有如何之損害?原告
得依據何法條規定對何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3、被告何人有如何之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與原告
何干?原告受有如何之損害?原告得依據何法條規
定,對何被告得請求違反秘密法之損害賠償?
4、被告何人有如何違反公司法第幾條之規定?對原告
近成如何之損害?原告依據公司法何法條之規定,
得對於何被告請求員害賠償?
5、被告何人有如何之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
告受有如何之損害?原告對何被告請求不得利?
6、原告受有如何之律師費損失?被告何人何以應對原
告聘僱律師之費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之請求權
基礎為何?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