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6號
- 被告
- 山齊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登標
- 被告
-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旭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與原告甲○○等4 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1 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當事人未依同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經查,起訴狀已分別於94年9 月28日、94年9 月2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 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