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6號

被告
山齊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登標
被告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旭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與原告甲○○等4 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1 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當事人未依同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經查,起訴狀已分別於94年9 月28日、94年9 月2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 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