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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7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告
喬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3

2,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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