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9,803元,然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及二項價額,經核定應為20,329,8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之金額為2,767,500 元,合計應徵第1 審裁判費215,28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5,477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