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3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