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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告
宇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5號4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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