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蔡品宏即喬悅音響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68,4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0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