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4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