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首都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律師 林峻立律師 胡元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