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原告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中國生化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李金樺律師 複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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