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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中國生化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李金樺律師 複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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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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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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