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庚○○
乙○○
甲○○
丁○○
戊○○
己○○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訴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2 月2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6年2 月13日、96年2 月23日、96年3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