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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告
普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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