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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普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普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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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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