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普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