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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普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普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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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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