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九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商唐納森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