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原告
- 珠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與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0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合併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與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0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合併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