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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洪舜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告
珠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家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與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0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合併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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