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 原告
-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旺爾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