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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309,551 元即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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