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309,551 元即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