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 告 乙○○ 32號 被 告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83,512 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