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原告
- 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啟全
- 訴訟代理人
- 徐士強
- 被告
- 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后健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承諾書乙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