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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告
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
訴訟代理人
徐士強
被告
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后健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承諾書乙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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