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148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Z000000000ND0000000 │ │22 │22000 │ │├─┼───────────────┼──────────────┼────┼───┼────┼───┤│2│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Z000000000ND0000000 │ │20 │2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