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5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婷婷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14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Z000000000ND0000000 │ │22 │22000 │ │ ├─┼───────────────┼──────────────┼────┼───┼────┼───┤ │2│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Z000000000ND0000000 │ │20 │2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