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8號聲 請 人 甲○○ 之1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豐圃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27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215 │ │ ├─┼───────────────┼──────────────┼────┼───┼────┼───┤ │2│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34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