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婷婷 ┌───────────────────────────────────────────────────┐ │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22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大同分│12,915元 │FV0000000 │93年12月1日 │ │ │司 │行 │ │ │ │ ├─┼─────────┼─────────┼─────────┼─────────┼─────────┤ │2│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6,300元 │LC0000000 │93年11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3│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15,000元 │LC0000000 │93年12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4│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9,100元 │LC0000000 │93年12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5│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450,000元 │LC0000000 │93年11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6│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22,500元 │LC0000000 │93年12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7│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2,245元 │LC0000000 │93年12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