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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請人
真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21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伯菲遜國際廣告股份│富邦商業銀行汐止分│23,246元 │0000000 │93年10月31日 ││ │有限公司林登飛 │行 │ │ │ │├─┼─────────┼─────────┼─────────┼─────────┼─────────┤│2│王銘鑫 │陽信商業銀行社子分│13,100元 │0000000 │93年11月30日 ││ │ │行 │ │ │ │├─┼─────────┼─────────┼─────────┼─────────┼─────────┤│3│辜秀華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50,000元 │0000000 │93年11月30日 ││ │ │社建成分社 │ │ │ │├─┼─────────┼─────────┼─────────┼─────────┼─────────┤│4│美蘇實業有限公司李│彰化銀行汐止分行 │5,432元 │0000000 │93年12月5日 ││ │建成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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