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莊淑慧即飛訊水電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2年度催字第84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霖茂工程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92,500元 │IE0000000 │92年8月5日 ││ │司吳振福 │第一信用合作社龍形│ │ │ ││ │ │分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