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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請人
莊淑慧即飛訊水電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2年度催字第84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霖茂工程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92,500元 │IE0000000 │92年8月5日 ││ │司吳振福 │第一信用合作社龍形│ │ │ ││ │ │分社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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