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85號聲 請 人 巨森早餐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令令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巨森早餐吧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26,347元 │YM0000000 │90年11月30日 │ │ │公司乙○○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