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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請人
禾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34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禾辰實業有限公司戴│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35,000元 │TA0000000 │93年12月11日 ││ │堯崑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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