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90號聲 請 人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戴顯澄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力菱機電事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91,613元 │NC0000000 │94年2月20日 │ │ │限公司洪源鴻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