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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請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3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益勝發鋼珠行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9,541元 │AH0000000 │94年1月31日 ││ │ │社總社 │ │ │ │├─┼─────────┼─────────┼─────────┼─────────┼─────────┤│2│協昌軸承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82,507元 │NC0000000 │94年3月1日 ││ │ │行 │ │ │ │├─┼─────────┼─────────┼─────────┼─────────┼─────────┤│3│俊閎軸承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4,878元 │0000000 │93年12月5日 ││ │ │行 │ │ │ │├─┼─────────┼─────────┼─────────┼─────────┼─────────┤│4│許木天 │台北富邦銀行承德分│2,669元 │CE0000000 │94年2月28日 ││ │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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