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95號
- 聲請人
-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3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益勝發鋼珠行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9,541元 │AH0000000 │94年1月31日 ││ │ │社總社 │ │ │ │├─┼─────────┼─────────┼─────────┼─────────┼─────────┤│2│協昌軸承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82,507元 │NC0000000 │94年3月1日 ││ │ │行 │ │ │ │├─┼─────────┼─────────┼─────────┼─────────┼─────────┤│3│俊閎軸承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4,878元 │0000000 │93年12月5日 ││ │ │行 │ │ │ │├─┼─────────┼─────────┼─────────┼─────────┼─────────┤│4│許木天 │台北富邦銀行承德分│2,669元 │CE0000000 │94年2月28日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