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95號聲 請 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秀玲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3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益勝發鋼珠行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9,541元 │AH0000000 │94年1月31日 │ │ │ │社總社 │ │ │ │ ├─┼─────────┼─────────┼─────────┼─────────┼─────────┤ │2│協昌軸承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82,507元 │NC0000000 │94年3月1日 │ │ │ │行 │ │ │ │ ├─┼─────────┼─────────┼─────────┼─────────┼─────────┤ │3│俊閎軸承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4,878元 │0000000 │93年12月5日 │ │ │ │行 │ │ │ │ ├─┼─────────┼─────────┼─────────┼─────────┼─────────┤ │4│許木天 │台北富邦銀行承德分│2,669元 │CE0000000 │94年2月28日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