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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請人
巨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26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奇研企業有限公司巫│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127,915元 │HSA0000000 │94年4月18日 ││ │怡奇 │止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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