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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69號

聲請人
鑫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55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到 期 日 ││號│││(新台幣)│   │ │ │├─┼─────────┼─────────┼─────────┼─────────┼─────────┼──────┤│1│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558,301元 │DS0000000 │94年7月15日 │94年9月15日 ││ │司張輝煌 │限公司延平分行 │ │ │ │ │├─┼─────────┼─────────┼─────────┼─────────┼─────────┼──────┤│2│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897,250元 │DS0000000 │94年7月15日 │94年9月15日 ││ │司張輝煌 │限公司延平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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