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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77號

聲請人
自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68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振泰汽車有限公司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142,400元 │SCA0000000 │94年8月25日 ││ │文彬 │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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