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自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68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振泰汽車有限公司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142,400元 │SCA0000000 │94年8月25日 ││ │文彬 │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