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4號
- 原告
-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7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3 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9 月30日院通民辰95重上437 字第0970011702號函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