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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4號

原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7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3 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9 月30日院通民辰95重上437 字第0970011702號函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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