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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陳玉曆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40號聲 請 人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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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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