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