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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4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40號

聲請人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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