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小瑩楊智勝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之6
法定代理人
甲○○

            36號13樓

            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95年度湖勞小字第1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規定甚明。亦即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314 號判例參照)。再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71 條第1 項之規定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95年7月3 日提出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僅就原審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之內容及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436條之19、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