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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1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1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村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劉健成會計師(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0 條第3 項,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村元實業有限公司出資額100 萬元之股東,惟自聲請人任相對人公司股東數年以來,所有公司營收、款項均由相對人公司董事長甲○○取得並支配,聲請人雖為相對人公司董事,然甲○○未曾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完全把持公司業務、財務及帳冊,致使公司近年來所有款項無法受到合法監督及控管。聲請人與第三人即股東許利安、許利豪前曾聽聞甲○○將公司資金新台幣(以下同)1,000 餘萬元提領一空,遂委請律師發函要求相對人公司於文到5 日內將所有自93年7 月起之公司帳冊與銀行間所有往來資料交付其等了解並提出說明,惟均未獲置理。由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恐有遭人侵吞之虞,非檢查其帳冊、憑證無從得知,為此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核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資本額為500 萬元,聲請人至今之之投資額為100 萬元,占資本額百分之20,並已持續投資1 年以上,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3 份等件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於法尚無不合,應可許之。而本院依職權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劉健成會計師(廣和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2號4樓11室),有該會95年9月13日會總發字第09501416之1號函在內可稽,本院審酌劉健成具備會計師專業資格,復為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曾任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調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監察人、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等職,現為廣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學歷、經歷,認其就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及會計帳目、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故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劉健成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董事執行業務及帳目、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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