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伯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柒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捌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暨兩造間完整之「工程契約書」,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