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149號

聲請人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5室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普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丙○○

            7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參照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27日起至138 年10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8年10月28日登記在案。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2年12月22日將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嗣臺灣土地銀行於95年8 月29日將上開不動產抵押權及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立有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為證。

三、嗣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5 月19日開立本票,約定提示日94年5 月22日,面額為100,000,000 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上開債務清償屆至,經聲請人提示不獲兌現,前開債務業經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參與94執字第17160 號強制執行分配後,詎債務人尚欠本金83,006,723元迄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94執字第17160 號分配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