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157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永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7年4 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除土地部分編號2 以外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7年4 月25日起至107 年4 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77年4 月26日登記在案。雙方復於81年3 月25日,將上開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變更為24,000,000元,並增加擔保抵押物如附表二編號2 所載;再於83年4 月23日將上開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變更為40,000,000元,均立有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為證。

三、嗣相對人於95年1 月13日、94年11月4 日向聲請人借款2 筆8,400,000 元、6,90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5 月19日、95年6 月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5,13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2 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2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