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8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488號

聲請人
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號2樓

            4號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本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7 月12日起至113 年7 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3年7 月14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8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5年8 月10日,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日期,詎相對人尚欠本金2,000,000 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