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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原   告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
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聲明第一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
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
佰玖拾元。又原告應補正第二項命被告停止銷售、第三項命被告
回收等聲明,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價額為何。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應提出完整之起訴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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