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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5號

原告
丙○○
原告
兼訴訟代理 甲○○
原告
被告
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受侵害之新型第169840號「解碼器結構」專利權業經第三人日商阿爾普士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鼎國際有限公司提起舉發案,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上開行政機關所認定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依據,故於民國96年5 月4 日裁定在被舉發之系爭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經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業於97年7 月1 日施行,有關本件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由本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認停止訴訟程序之理由業已消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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