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 月2 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內湖簡易庭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 元,此裁定已於95年9 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甲○○及乙○○,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合議庭以95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駁回確定,其未依限補繳裁判費,自仍屬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