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樓之4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項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判│雖未經他造同意,亦得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 │決│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提│ │正│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應負│ │本│除主張與被上訴人之請求抵銷外,就餘額13萬1,177 元提起│ │記│反訴,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被上訴人雖不同意上訴人所│ │載│提反訴,本院仍許其提起,合先敘明。 │ ├─┼──────────────────────────┤ │更│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正│雖未經他造同意,亦得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 │後│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提│ │記│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應負│ │載│債務不履行及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責任,就該損害賠償債權│ │內│除主張與被上訴人之請求抵銷外,就餘額13萬1,177 元提起│ │容│反訴,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被上訴人雖不同意上訴人所│ │ │提反訴,本院仍許其提起,合先敘明。 │ ├─┼──────────────────────────┤ │附│原判決正本漏繕「更正後記載內容」欄第5行,應予增列。 │ │註│ │ └─┴──────────────────────────┘